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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境)外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安徽省国(境)外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境)外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25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办法》共22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确定比照认定的范围。根据职责权限,比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3-6大类的非准入、技能类。比照认定对象是持相应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且在我省学习、就业创业的劳动者,不受国籍、户籍限制。

二、细化实施主体及条件。比照认定是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一种方式,经人社部门备案、具有相应条件的企业和技工院校可按程序申报为实施主体。

三、建立动态比照认定目录。建立并发布全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省人社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对比照认定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四、明确比照认定重点。在认定内容上,对与我国相应职业(工种)评价标准规范契合度不低于80%并考核达标的,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对有缺失的重要模块,按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对其进行补充评价。在申报方式上,列出申报人员所需提交的必要材料,实行个人承诺制。

五、突出能力导向。列入目录管理的企业,对本单位持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且特别优秀的职工,可制定方案进行破格晋级,等级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