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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0〕64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精神,现就加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资格评价机构备案

(一)职业资格评价机构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设立,评价范围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准入类职业资格。其中已批准设立的,直接向原批准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具备通用条件(附件1)的机构,按受理渠道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评价的须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信息(备案表见附件2)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

具备通用条件的企业、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依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和省厅相关文件,按受理渠道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认定的须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机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备案回执抄送相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备案

具备通用条件的机构在属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已开展考核的,直接向原批准部门备案。考核项目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公布的范围之内。

四、工作要求

(一)优化备案服务。备案期限为三年。备案范围实行动态管理,涉及职业(工种)等级等备案内容调整的,按受理渠道进行备案。各市可结合实际,对机构备案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合理布局各类评价机构及其职业(工种)。要改进服务方式,同一单位申请多种评价备案的,应归并重复性材料,实行多种评价一次性备案。推行“线上办”“邮寄办”等方式受理备案、开展技术评估。

(二)实行定期评估。建立年度报告和评估、退出机制。评价机构于每年3月1日至10日,向受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模板见附件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机构进行定期评估,评价结果作为评价机构申请延续备案的重要参考。

(三)加强质量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对各类技能评价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评价机构数据库,及时公布有关信息,对外提供查询服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举报响应处理机制,对抽查检查发现和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处理。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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