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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增加城镇居民收入的实施意见》政策宣传解读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增加城镇居民收入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10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制定的背景依据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56号),多措并举促进城乡居民增收。为进一步做好促进城镇居民增收工作,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按照省城镇居民增收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安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起草了《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八个方面内容,除总体要求和保障措施外,重点针对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项收入构成提出了6个方面20条政策措施:一是大力促进就业增加工资性收入,包括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强化就业帮扶援助、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4条;二是鼓励创业创新增加经营净收入,包括扎实推进“创业江淮”行动、大力扶持各类人员创业、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4条;三是组织开源清障增加财产净收入,包括鼓励投资实体经济、增加居民财产收益2条;四是落实托底保障增加转移净收入,包括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精准兜底保障困难群体、提升公共服务惠民水平4条;五是完善调整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包括深化工资制度改革、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金融理财行为3条;六是健全监测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包括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强化工资支付保障3条。

    三、《实施意见》的政策亮点

文稿坚持总体推动、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分类施策,加减并举、双向用力,合理有序、科学规范的原则,在4个方面有所创新:

一是提出了推进工作新目标。包括:到2020年,实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以上;城镇新增就业力争超过200万人,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达到90%以上;力争新增培训工种至200个以上、补贴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以上;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80%和75%左右;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标准;实现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是提出了增收减负新标准。包括: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1600元;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1000元;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及经学校同意的高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5000元创业成功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给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为认定的省成长型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到8%;按规定为依法诚信小微企业提供不超过200万元、最长不超过2年的信用贷款。

三是提出了促进增收新举措。包括:建立高质量就业评价体系;建立就业工作约谈机制;建立重大政策重大投资对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创新开展“接您回家”“2+N”就业招聘品牌活动;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立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行“互联网+职业培训”;实施“智慧就业”项目;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

    四是提出了持续增收新政策。包括:每年认定扶持4-5家青年创业园,支持建设一批创业大学、创业示范学院;对稳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给予利用自有住房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创业者一定额度补贴;把大病保险制度范围扩大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条件的城镇特困人员参照就业扶贫、健康脱贫等政策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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